司法改革與年金改革有一最大不同處:後者會減少國臺北市北投區汽機車借款 家財政支出,前者則會增加支出。如何在提昇司法品質之同時將國家預算壓低,正在考驗此次司法改革國事會議92位出席者(含總統本人)的智慧。
就以「人民參與審判」為例,美國式的陪審團花費最多,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次之,德國式的參審制花費最少。因為陪審團清一色是人民組成,每一個案件國家必須付錢給不同的12名陪審員日費與旅費,他們所任職的公司行號必須吸收人力暫時短缺的成本。而裁判員制度因有職業法官之參與,每個案件人民的數目較少(原則上6名),花費至少減半。到了德國之參審制,與職業法官一同審判的人民數目更少(2名),而且因為參審員是採任期制,在任期內擔任不同案件的參審員,並不會每一個案件都換人,所以花費當然最少。
再以強制辯護與代理為例。保護被告與被害人最好的方法,就是給他一個律師,此次司改無可避免會走向擴大律師參與訴訟,問題在於誰來付錢?被告或告訴人自己請律師,當然自己付,但若付不起,國家只好幫他請律師,這時只能由國家來付錢了。這種「國選」律師現制是按件計酬,每件大約新台幣3萬元,假設二次司改之後,每年約40多萬件的偵查案件與20多萬件之刑事審判案件(民國104年統計數字)中,有5萬件是國選律師,總計花費將是每年15億元。
省錢的方法有三,一是要求執業律師們輪流免費提供法律扶助,美國各州即有此制,每位律師每年須提供50小時以上之義務時數。第二個省錢方法是減少報酬,美國大部分州之法院指定律師報酬是一般案件之10%-20%而已,因為法扶具有公益性,不能收費過多,否則會過於浮濫。
第三個方法是法扶案件改為不是按件計酬,而是由法扶基金會(跟當舖借錢 或法扶律師事務所)用固定薪水來僱用律師。以月薪12萬元為例,只要讓每位律師每月處理法扶案件超過4件,國家就開始省錢了。此制另一好處是,這種「國僱」律師不是公務員(相較於公設辯護人),較不會受到任用與退休制度之拘束。
除了節流之外,司法還可以開源,就是犯罪所得之沒收(例如黑心商的營利所得)。依據華盛頓郵報的報導,美國在2014年執行的犯罪所得沒收高達50億美金。我國這次司改議題中就有加強「追錢」之法制,意在「取之於司法,用之於司法」,是最具積極性的司改。
司法制度的改善不可能不花錢,但國家窮了,如何用省錢的方法讓司法變得更聰明(Go smartly for a smarter justice)?才是值得大家在司法國事會議認真討論的議題。
※作者為檢察官,現任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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